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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 事项内容: |
主要是品质检验,包括外观、化学成份和物理指标等;其次是检疫等。 |
| 履行程序: |
由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报检,签发通关单。目的地在上海的进口金属材料,由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品质符合合同要求的,签发合格检验检疫证书;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签发不合格检验检疫证书。来自疫区或经检疫发现有问题的进口金属材料,须进行消杀灭处理。 |
| 权利义务: |
贸易收货人:贸易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贸易单证,在行政执法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报检;在检验检疫过程中,贸易收货人须提供必要的资料、辅助人力、检验用具以及交通工具等。进口金属材料,未经检验合格,不得销售或使用。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有知情权、监督权和申诉权。
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一般在取样后14-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疫和签证工作。对违反规定者有权进行处罚。 |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0月23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1年第1号,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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