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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其它化工品检验[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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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备注]: 进口其它化工品指除进口石油及其制品、化肥、塑料、橡胶以外的其它进口化工原料。 其检查内容主要是品质检验,包括外观、化学成份和物理项目等。
履行程序: 由货物入境口岸所在检验检疫机构或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航交所办事处受理报检,签发通关单。上海收货的进口其它化工品,由其目的地所在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品质检验;外地收货以散装进口的其它化工品,由入境口岸所在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品质检验。经检验,品质符合合同要求的,签发合格检验检疫证书;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签发不合格检验检疫证书。
权利义务: 贸易收货人:贸易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贸易单证,在行政执法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报检;在检验检疫过程中,贸易收货人须提供必要的资料、辅助人力和交通工具等;进口化工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得销售或使用。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有知情权、监督权和申诉权。 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一般在取样后12-18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和签证工作。对违反规定者有权进行处罚。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0月23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1年第1号,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