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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化工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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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主要是品质检验,包括外观、物理项目和化学项目等。
履行程序: 由出口化工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依法实施品质检验。经检验,品质符合合同要求的,签发通关单、品质检验证书等;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权利义务: 贸易发货人:出口化工品经生产企业验收合格,贸易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合格厂检单和有关贸易单证,在行政执法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报检;在检验检疫过程中,贸易发货人须提供必要的资料、辅助人力和交通工具等。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有知情权、监督权和申诉权。 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一般在取样后10-16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和签证工作。对违反规定者有权进行处罚。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0月23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1年第1号,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