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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分析鉴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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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分析鉴定机构: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技术分析鉴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技术分析鉴定范围:
  1、当事人因车辆维修质量、价格等发生纠纷,经申请需要作技术分析鉴定的;
  2、法院等部门已受理的车辆维修案件,需要委托作技术分析鉴定的。
  技术分析鉴定程序:
  l、向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提出申请;
  2、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指定单位依法组织技术分析鉴定;
  3、技术分析鉴定结束,由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作出技术分析鉴定意见书;
  4、技术分析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或者委托人支付,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核准标准执行。
  技术分析鉴定依据: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三条;
  2、《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200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二条、第十七条;
  3、《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28号)第十五条;
  4、《上海市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试行)》(市物价局沪价价(1988)第171号、原市交运局沪运计(1988)第81号)第四条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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