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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含经营地址变更)
办事规程表格下载我要咨询我要投诉办理机构

  【项目名称】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含经营地址变更)

  【办理机构】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地点】市中心区(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区)由接受市交通局关于机动车停车场(库)委托管理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市运管处直管的公共停车场(库),由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负责受理。

  黄浦区市政委:南苏州路757号801室

  静安区建交委:茂名北路148号

  卢湾区建交委:重庆南路100号15楼

  徐汇区建交委:南丹东路106号606室

  闸北区建交委:大统路480号1414室

  虹口区建交委:飞虹路518号1205室

  杨浦区建交委:榆林路707号6号楼3楼

  普陀区建交委: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北楼804室

  长宁区建交委:长宁路599号

  上海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依据】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推进本市城市交通区域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4、《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办理条件】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二份,原件核对后退回)。营业执照中注册地与停车场(库)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取得停车场(库)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停车场(库)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产权证明;若停车场(库)的土地或建筑物属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土地或建筑物出租者的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二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3)泊位平面图

  (4)填报下列各表:

  ①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一式三份)

  ②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等级审核表(一式四份)

  ③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收费标准报备表(一式四份)

  (5)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承诺书

  【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流程九

  【牌证发放】《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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