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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货运出租经营、道路搬场经营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6号令)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第55号公告)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6号令)
4、《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69号令)
5、《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7]540号)
办事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办事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从事普通货物运输须拥有5辆(含)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
(3)从事货运出租须拥有50辆(含)以上符合《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要求的车辆,并列入上海市全天通行营业性货运车辆发展年度计划;
(4)从事搬场运输须有5辆(含)以上取得市区通行权的厢式货运车。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4)从事货运出租须有经岗位培训合格的营运调度人员和驾驶人员。
3、从事货运出租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3)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
申办需提交以下资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表式可到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大厅领取或到WWW.JT.SH.CN网站里下载);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或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其中新车应提供购车发票(含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旧车还应提供《行使证》复印件;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外资委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增加运输经营项目需报送1-5、7、8项
从事货运出租的还须提交有效的停车场地证明(租赁协议、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和固定办公用房,租赁的提供1年以上有效租用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申请者向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
2、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自收到受理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决定;
3、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负责通知、送达申请者。予以许可的,申请者到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办理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4、申请者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等部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5、经营者办理停业、歇业、终止的需到交通部办理相关手续,并到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工作。
受理与监督
受理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6:00
受理地址:
上海市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
电话:63260310 ,监督电话:53510033
网上办事
网址:WWW.JT.SH.CN
栏目:政务公开栏下“交通局审批事项”内“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开业”中交通局行政许可开业受理项目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