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告施行中止执行60项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路条例》涉及的有:第31条第1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公路竣工后三年内挖掘的审批];第37条第1款[公路上公交客运车辆站点设置或者移位的审批];第17条第1款[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第42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审核(改为内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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