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 |
| 办理地址: |
上海市威海路48号1203室 |
| 办理时限: |
按有关规定 |
| 申办对象资格: |
国家行政机关、部分事业单位 |
| 申办手续: |
由收费执行单位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的理由、收费单位性质、经费来源及支出情况、收支测算方案等。 |
| 办理程序: |
1、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根据申请对收费构成、收支情况进行调查审核,考虑社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并发文。 2、按规定须报经市政府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提出初步的收费标准方案,报上级审核。 3、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应当在收到要求核定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正在办理情况,或暂不能按申请要求进行审批的理由向申请者通报。 |
| 办理依据: |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