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专项资金(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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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发展处(服务业发展处)) |
| 办理地址: |
人民大道200号1201室 |
| 办理时限: |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时间要求 |
| 申办手续: |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上报文。 |
| 办理程序: |
由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国家当年度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的要求,经申请单位项目实施地的区县发展改革委(或计委)或计划单列集团(控股)公司、主管部门等预审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上海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计办规划[2002]7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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