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属于知识和技术密集度高(含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经济实体。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局务局2001年7月2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沪科合[2001]第015号文),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以及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其它相关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另行颁布)。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性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或达到国际上近十年内先进技术水平。(五)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或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出口创汇的先进技术产品。 (六)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人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八)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九)具有完整的企业章程和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十)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以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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