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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的行为处以何种处罚?

  (1)获得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发利用滩涂批准文件起满两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圈围的或擅自改变滩涂使用范围、用途且情节严重的或拒不缴纳滩涂使用费的,吊销其《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
  (2)擅自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期限的,处于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转让滩涂使用权的,处于违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
  (4)开发利用滩涂时,擅自拆除或者损坏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设施以及危害滩涂完整和堤防安全的,处于三千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在滩涂上割青、放牧的,处于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在滩涂上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于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7)无证开发利用滩涂的,处于二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8)擅自倾倒废液、废渣或者其它废弃物污染滩涂的,处于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9)损毁护滩防浪作物或砍伐堤防防护林的,处于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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