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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对使用滩涂有哪些规定?

  水流中所挟带的泥沙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沉淀形成堆积体称为滩涂,本市滩涂面积负5米等值线以上为350万亩左右。滩涂的开发利用是指滩涂的促淤、圈围、利用和保护,并实行审批批制度。上海市以立法的形式制定了管理滩涂的法规,这使本市滩涂资源在管理和利用呈现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序开发、有效保护的良好局面。《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对使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滩涂有以下规定:
  本市滩涂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开发利用滩涂,实行谁投资推受益的政策;
  开发利用滩涂必须符合滩涂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
  开发利用滩涂必须具备滩涂稳定或滩涂处于淤涨的条件;
  开发利用滩涂对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水产资源、航道、河势、防汛工程设施等无不利影响;
  本市开发利用滩涂实行许可证制度;
  促淤和圈围滩涂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滩涂圈围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市水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个人具有护滩保岸的义务;
  国家因国防、防汛或者重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收回滩涂使用权的,原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
  本市滩涂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按规定缴纳滩涂使用费,财务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圈围滩涂用于农业生产的,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经济上给予补助,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免征农业税;
  圈围滩涂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经市水务局批准,予以减免滩涂使用费;
  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转让滩涂使用权或改变用途等,需按原申报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违反《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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