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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哪些活动?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
  (2)、设置网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3)、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2)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3)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4)损坏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
  (5)放牧、垦植、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
  (6)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7)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排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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