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国家的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不受侵犯,促进上海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对侵害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违法行为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引水、蓄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损毁水工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和其他防汛工程设施的;在河道、湖泊和各类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挖石、取土等危害水务安全的活动的;未经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在第一线堤防和市区防汛墙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围垦湖泊或者擅自围垦滨江沿海滩涂的;在河道和湖泊内弃置阻碍行洪排水物体的;擅自进行各类涉水工程建设和施工作业;在施工中损毁堤防或者造成河势恶化的;在河道、湖泊中堆存竹木影响行洪、排涝和水工程安全的;新建、改建、扩建码头或者驳岸以及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影响行洪和堤防安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捐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的保护范围内,未经水务部门同意擅自放牧、垦殖或者搭建棚舍、房屋、墓穴,以及在河道中任意堆存竹木的;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或者损毁防浪作物的;向河道、湖泊及其岸坡倾倒工业、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影响水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