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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费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有偿用地的原则。用地方式有两种:一是依法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与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即一次性买断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二是以每年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以租赁方式取得房屋场地。

    土地使用费是指使用土地资源性质的费用,不包括征拆迁安置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土地使用费根据地理环境条件和土地用途确定,分为五类十级。其收费标准,每年每平方米最高为人民币170元,最低为人民币0.5元,各等级幅度内的具体费额,由上海市土地主管部门核定。

    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调整间隔期不少于3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30%。土地使用费标准调整后,合营企业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但土地使用费在合营企业开始用地的五年内不调整;按营业额百分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不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均须按上海市人民政府1996年6月21日发布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手续,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手续由上海市房地局办理。地址:浦东崂山西路201号九楼。电话:58881688。用地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向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须带可行性报告、合同及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房地产权转让或建设用地批文及批准书,先进技术或产品出口企业证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及企业所需说明文件。

土地等级划分

1.土地等级调整

    随著我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环境的改善和行政区划的变动,现作如下调整:

(1)全市实行统一的土地等级标准;

(2)划人市区(不含浦东新区)的乡、村土地等级均按相邻地区等级调整为五级;

(3)浦东新区、闵行、嘉定、宝山等区的部分地段也作相应调整。

2.调整後的土地等级划分一级:

中山东路(金陵东路至南苏州路)两侧;

南京路(中山东一路至乌鲁木齐路)两侧;

西藏路(淮海路至苏州路)两侧;

淮海路(西藏路至襄阳路)两侧;

金陵路(中山东二路至普安路)两侧。

二级:

浦西中心区(东至中山东路,南至新开河路、人民路、淮海东路、西藏南路、复兴中路、瑞金二路、肇嘉浜路,西至华山路、乌鲁木齐路,北至北京西路、石门二路、苏州河岸线);

鲁迅公园地区(东至甜爱路,南、西至四川北路,北至东江湾台、甜爱支路);

外白渡桥以北地区(东至闵行路,南至苏州河岸线,西至四川北路,北至天潼路、长治路);

四川北路两侧。

三级:

老城区(东至黄浦江岸线,南至陆家洪路、徐家汇路,西至瑞金二路;北至复兴中路、西藏南路、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

提篮桥地区(东至临潼路,南至杨树浦路、东大名路,西至公平路,北至东长治路、长阳路);

曹家渡地区(以长寿支路、长寿路折长宁支路,转康定路、余姚路为界);

虹古地区(东至陵园路,南至徐虹支线,西至虹许路,北至虹桥路);

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共和新路、大统路,南、西至苏州河岸线,北至中兴路);

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平凉路(临潼路至隆昌路)两侧;

共和新路(天目路至中山北路)两侧;

武宁路(长寿路至中山北路)两侧;

愚园路(乌鲁木齐路至中山公园)两侧; 

虹桥路(华山路至虹桥机场)两侧;

南京西路(乌鲁木齐路至延安西路)两侧;

延安西路(乌鲁木齐路至虹桥路)两侧;新华路(淮海西路至中山西路)两侧;

吴淞路、溧阳路、四平路连线(天潼路至大连西路)两侧;

大名路、东大名路、长治路、东长治路、天目中路、天目东路、长寿路、淮海西路、漕溪北路、西藏北路两侧;

浦东新区的小陆家嘴地区(东至源探路,南至浦电路延伸至源深路,北、西沿黄浦江岸线)。

四级:

东、南沿黄浦江岸线、龙华港,西至龙华西路、中山南二路、中山西路、徐虹支线、陵园路、虹桥路、伊犁路、沿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至中山西路,北至中山北路、大连西路、控江路延伸至黄浦江边;

五角场地区(北至盘山路、政立路,西、南至铁路江湾支线、国定路折国粹路延伸,东至国和路延伸至国粹路查角相交处);

虹桥机场;

四平路(大连西路至五角场)两侧;

中山北路(大连西路至大柏树)、邯郸路两侧;

逸仙路(大柏树至三门路)两侧;

浦东新区的上川路沿浦东大道至内环线(罗山路、龙阳路)至浦东南路至上南路沿黄浦江东岸线,严桥乡、洋泾乡其馀地区。

五级:

铁路徐虹支线以南、虹梅路以东原属上海县现属闵行区部分;

浦西其馀市区部分(包括划入虹口、闸北、普陀、长宁、徐汇区的乡、村);

浦东新区的花木乡内环线外地区,金张路以西、龙东路以北,上南路以东、杨高路以北。

六级:

泰和路、泰和西路以南,沪太路以东,场中路以北,东至黄浦江岸线的宝山区部分,马路河以南,同济路以东至长江口岸线的地区;

沪育平公路以南,铁路南新环钱以东,春申塘河以北的地区;

浦东新区的高桥镇、高桥乡、张桥乡、金桥乡其馀地区,六里乡、北蔡镇、杨思镇、杨思乡川杨河以北地区,上南路以西、川杨河以北、黄浦江以东、以南地区。

七级:

泰和路以北、盛石路以南、蕴川路以东的地区;

铁路新闵支线以南至黄浦江岸线的地区;

春申塘河以南,朱曹路草堂路以东的地区;

曹安路两侧(嘉定区内的);

浦东新区东沟乡、三林乡、张江乡、杨园乡、高南乡、高东乡、六里乡、北蔡镇、杨思乡、杨思镇川杨河以南地区。

八级:

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郊县工业区;

闵行、宝山、嘉定区内的区属镇;

市郊县属城镇;

浦东新区的凌桥乡、唐镇乡、川沙镇、城镇乡、顾路乡。

九级:

市郊(不含浦东新区)区、县其馀地区;

浦东新区的合庆乡、蔡路乡、孙桥乡、王港乡、龚路乡、江镇乡、六团乡、施湾乡、黄楼乡。

十级:

沿海滩涂。

市区繁华地段和非繁华地段的划分: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地段为繁华地段,五级以下为非繁华地段。

有关具体执行问题

1.调整后的土地使用费标准,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2.凡在1995年6月30日前已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暂时执行1991年的土地使用费标准。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满5年以上的,期满後执行新的土地使用费标准。

3.对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经市外资委批准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股份制企业,从1995年7月1日起,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发的《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沪府发(1986)113号]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其中由原国有企业改制的,1998年6月30日前按1991年的土地使用费标准或减半征收。

4.外商投资商业、旅游、媒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