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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及建设部、上海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各类工业、交通、民用、市政等土木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装饰、园林工程(包括外国人独资和中外合资的)的建设活动,均应接受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质量监督。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继承包单位应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一般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1.5‰缴纳监督管理费(人民币),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1997年1月1日後开工并实施并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安工作量1‰计收。工程建设期间,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工程竣工後,须经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检查合格,核定质量定级後,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