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经营单位初次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的,需向区外经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备案: 1、国有企业:
(1)经营单位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备有市外经贸委批准该企业做加工贸易的认定表。
2、外商投资企业: (1)企业成立的批准证书; (2)营业执照;
(3)验资报告。 二、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流程 1、从事加工贸易的单位到区外经委报批加工贸易合同。
2、外经委根据企业填制的报批单及加工贸易合同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报批单上加盖加工贸易合同审批专用章。
3、企业持区外经委盖章的批单及合同到指定海关及中国银行办理手册及设立台帐。国有企业及一九九四一月一日以后设立的外企业,还需到市国税局退税处办理出口退税备案手续。
4、加工贸易合同执行完毕及办理海关核销、银行销帐后,企业持有关核销及销帐凭证复印件交区外经委备案。
5、凡在接待时间内的来办理的,涉及本委权限范围的,文件齐全符合规定的,做到即刻办理。
负责人:蔡伟达 接待人:刘琦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周五下午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