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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集体(独立、非独立)私营、个体经济性质的科技经营机构,主办单位或创办人报送下列材料(除机构登记表外一式三份)到区科委。 1、主办单位上级批文或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批准文件(除私营、个体机构外)。 2、申请报告(给区科委)。 3、章程(非独立机构还需要提供主办单位的章程) 4、科技经营咨询机构登记表(可从网上下载)。 5、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非独立机构除外,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代)。 6、注册场地使用证明:用房协议和出租方产权证或使用权证(非独立机构除外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代)。 7、法定代表人任命书(私营、个体除外) 8、专职人员的非在职证明和职称证明(有主办单位除外,用人事部门在机构登记表的专职人员表上盖章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