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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卢湾区具体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鼓励性、允许性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和限制性项目报市外资委审批)。 (一)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物色合作伙伴、洽谈合作意向。 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各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情况后,可进入意向性洽谈并签订合资(合作)意向书。 2、编报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 确定合资(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办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区外经委审批,区外经委在收到项目建议书之日起1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在上报项目建议书的同时,根据项目涉及的有关问题(包括工商、财政、税务、规划土地、环保、卫生、交通、消防以及水、电、煤、燃料等),由项目主办单位将项目建议书同时抄送区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方投资者应在30天内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3、编报项目建议书后,由中外双方共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起草合同、章程、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区外经委审批。区外经委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后的2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对于投资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或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由外方全出资的中外合作项目。项目建议书内容的深度可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经中外投资者申请,审批机关同意,可用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经中外双方要求,可免去涉外经济见证和法律见证。 4、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向区外经委提出申请颁发批准证书报告。区外经委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天内,颁发批准证书。 5、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中外投资者领取批准证书后,凭批准证书在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资或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应委托本市指定的对外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 设立独资企业,参照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