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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卢湾区对外经济委员会关于 《卢湾区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区外经委制订的《卢湾区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年七月十日



卢湾区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矛盾,切实防范担保风险,维护我区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资金的安全运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区信用担保体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办[1999]3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4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信用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约定,当受保企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机构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贷款信用担保,要坚持政府支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的机构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卢湾区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是经卢湾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机构,为相关企业经营所需资金的贷款提供信用保证。
担保中心具体负责对受保企业申请担保的审核、承保,并向其它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第五条 上海市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为贷款信用担保的再担保机构,获得并承担20%的贷款担保收益和贷款风险责任。

  第六条 与担保中心建立信用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为贷款企业的承贷机构,并承担20%的贷款风险责任。

  第七条 贷款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投入;
  (二)担保机构投资;
  (三)受保企业以贷款额的20%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四)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和各种社会团体的捐赠;
  (五)担保资金的经营收益;
  (六)其他来源。

第三章 担保的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贷款信用担保主要对象是纳税在卢湾区的无主管部门的各种类型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具体为:
  (一)符合国家、本市、本区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
  (二)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项目;
  (三)扩大出口创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创新替代进口的项目;
  (四)科技创业型、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的小企业。

  第九条 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本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并经过当年年检;
  (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在本区依法纳税并经过当年年检;
 (三)在同本担保中心建立信用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帐户,资信情况良好;
(四)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条件,经营活动正常,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财务会计核算规范,有完善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经担保中心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人员经担保中心指定的机构进行贷款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担保业务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担保中心指定的机构进行贷款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七)按规定缴纳风险保证金;
  (八)按规定提供反担保措施,其中符合以下要求的可免予提供反担保措施:
  1、贷款金额小于注册资金或净资产额;
  2、企业连续生产经营满一年以上,纳税、资信、经营等信用良好;
 3、申请贷款担保数额在50万元以下;
  4、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且经营情况良好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中心不提供担保:
  (一)经营情况恶化、资不抵债,一年内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和民事、经济纠纷的;
  (三)与担保中心或贷款银行债务关系尚未解除的;
  (四)不按规定缴纳风险保证金的;
  (五)不按规定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六)有其它重大经营风险责任情况的。

第四章 担保的额度及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信用担保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申请借款企业的注册资本,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偿还能力、贷款用途确定贷款期限,单个企业或项目的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根据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担保中心应向贷款人收取担保费,具体标准为:
  50万元以下  6个月以内0.8‰/月;
       6个月-12个月0.9‰/月。
  50-100万元   6个月以内0.9‰/月;
        6个月-12个月1.0‰/月。
  100万元以上  6个月以内1.0‰/月;
        6个月-12个月1.2‰/月。

  第十四条 贷款信用担保程序为:
 (一)申请担保贷款企业向同担保中心建立信用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向担保中心出具书面意见,明确承贷的金额、企业的信用等级、担保的方式及担保建议;通知借款企业向担保中心办理担保手续;
  (二)担保中心受理贷款担保,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担保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和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本期及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5、企业的信贷资信等级及资产评估书;
  6、反担保措施;
  7、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书及保证承诺;
  8、其它需说明和证明的资料。
  (三)担保审核。担保中心在取得齐全资料后对受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和经济效益进行核实和审查,一般在3至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签订担保合同。经担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担保中心向贷款银行出具担保通知书,并同受保企业签订贷款担保协议,根据需要还应签订反担保协议;
 (五)受保企业需向担保中心交纳担保费和贷款风险保证金;
  (六)发放贷款。贷款银行分别与受保企业与担保中心办理贷款和担保手续,正式发放贷款,贷款银行向担保中心送交放款通知。
  第十五条 担保中心设立独立的财务制度,对担保资本金的管理运行、收益和损失核销等按规定处置,并接受区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六条 担保中心需设立科学、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
对符合第九条要求的项目,担保金额在50-100万元的由担保中心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报区专业评审会审批。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以工商分局、税务分局、区财政局、区计委、区建委、区经委、区商委、区科委、区审计局、区协作办、区工商联及相关部门的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区域内有关企业信用档案库。根据企业的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和完税信用等情况,实行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担保中心按担保内容及时向有关部门调用真实、准确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实行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经营者要诚实信用,真实提供自己的资金、财产和财务状况资料,由担保中心建立经营者行为信用档案库。

  第十九条 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每年由银行和担保中心评定企业的资信等级,区财税部门评定企业的贡献等级,区审计局评定企业内部管理等级,工商分局、区计委、区建委、区经委、区商委、区科委、区协作办、区工商联、区行业协会等部门综合评定企业的市场信誉信用等级。担保中心依据各方评定的等级对贷款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提供配套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担保中心受保的贷款种类分为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创业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专项贷款。在试行阶段,暂限于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 设立专项风险抵补准备金:
  (一)区财政按贷款担保资本金设立风险抵补准备金,专项用于担保资本金的补充,每年抵补坏账金额不超过担保资本金的20%;
  (二)设立专项增量发展金:
  1、资本金收益全额增补担保资本金;
  2、受保企业风险保证金的收益全额增补担保资本金;
  3、担保费收入扣除担保运行费用后,税后增补担保资本金。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目标为:
  (一)当年担保代偿总额控制在担保资本金的20%以内;
  (二)当年担保坏帐损失控制在贷款总额的4%以下;
  (三)当年担保总额不超过担保资本金的5倍。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交纳风险互助金,一般为注册资金的5至10%。

  第二十四条 受保企业须将经营情况和贷款资金的运用情况按月及时向担保中心提供准确、真实的报表,接受银行和担保中心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受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贷款使用的安全性承担法律责任,一经有弄虚作假渎职的行为,贷款银行和担保中心将依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担保的赔付与责任:
  (一)贷款信用担保项目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企业未按期偿还本息的,贷款银行应及时通知担保中心依法追讨并取得执行名义,逾期满3个月由贷款银行向担保中心申请代位清偿,经担保中心确认后,按担保约定的80%份额比例从担保基金中支付代偿;
  (二)担保中心以担保项目代偿后,应会同贷款银行继续向贷款单位进行追讨和依法申请执行,对追讨和执行所得,按担保约定的份额比例分享;
  (三)担保中心向市再担保中心申请代偿,取得担保总额20%的抵补;
  (四)借款企业交纳的风险保证金抵偿担保中心支付的代偿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金融 企业 贷款 担保 通知

抄 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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