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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卢湾区企业服务工作责任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卢府(1999)8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
  现印发《卢湾区企业服务工作责任制的暂行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卢湾区企业服务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服务功能,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我区工商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促进卢湾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卢湾区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我区向工商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机构。具体承担咨询服务、协调服务、信息服务和中介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凡入驻或拟入驻我区的工商企业(以下简称工商企业),均可向服务中心提出服务要求,由服务中心提供以行政许可审批为主要内容的,以咨询、协调、中介为主要形式的指导服务、指南服务和全过程跟踪服务。

  第四条 服务工作职责:
  (一)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
  1、建立政府与企业沟通的网络渠道;
  2、为区政府各部门、协会社团双向传递企业动态信息;
  3、为工商企业提供各类咨询服务、协调服务、信息服务和中介服务;
  4、受理工商企业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的咨询、投诉;
  5、建立开放的可共享的信息资料库和服务信息网。
  (二)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工作职责:
  1、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系人)、专线(传真、电话);
  2、及时将有关政策文件发送服务中心;
  3、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4、负责收集、汇总、统计入驻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歇业、纳税、房产交易等情况,每月底反馈服务中心。
  
  第五条 服务中心负责对前来申办企业的人员做好前期接待、咨询工作,并向其提供由区政府各审批部门制订的《申办行政许可审批须知》和服务中心制订的《审批指南》,告知报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相关审批部门的电话、地址、联系人和注意事项等。
  必要时服务中心可请区政府有关审批部门派员参与接待咨询。

  第六条 申办者提出申请后,服务中心应在当日将《行政许可审批联系单》传送给区政府有关审批部门。

  第七条 区政府有关审批部门应在接到《行政许可审批联系单》当日起,主动与申办者取得联系,对申办项目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条件具备的申请,区政府有关审批部门应在约定的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办结后即填写《行政许可审批联系单回执》,传送告知服务中心;对条件不具备等原因无法审批的,应及时回复申办者。对调整、补充、修改后,材料、条件具备再申报的,应跟踪服务,在约定的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办结后即填写《行政许可审批联系单回执》,传送告知服务中心。

  第八条 对相互联系、衔接的审批事项,由前一程序的部门负责,并参照本办法组织后一程序的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对须报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各报送部门应做好前置预审、便捷报审、跟踪服务,以便尽快批复。

  第十条 在办理行政许可咨询及审批中所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联系单》、《行政许可审批联系单回执》的样张由服务中心负责制作并提供。

  第十一条 在为企业服务工作中,若遇到矛盾和问题,服务中心可邀请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应每月编辑一期信息刊物,向区政府及其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对因区政府审批部门执法不力、工作失职、拖延、推诿等行为引起的个案,由服务中心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监察委员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工商 企业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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