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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现转发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外国经济专家来本区工作的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外国经济专家来本区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经济专家来本区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卢湾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外办)负责对来本区工作的外国经济专家进行管理。各有关单位应配合区外办对外国经济专家进行管理。
第三条
外国经济专家是指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或中外经贸合同来我区进行技术、管理及其他专业服务的外籍专业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中具有管理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专业人员,也属于外国经济专家管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
聘用外国经济专家来本区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协议、协定或合同要求,报请区外办并由区外办向拟来我区工作的外国经济专家发出签证函电。
第五条
拟来本区工作的外国经济专家须凭上述函电和有效护照、证件,向中国驻外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职业(z)、访问(f)签证。
第六条
聘请外国经济专家来我区短期(半年以下)工作的单位,须在外国经济专家来我区前将专家的有关材料报区外办备案,并领取外国专家证明书。外国经济专家凭外国专家证明书享受海关有关优惠待遇。
第七条
聘请外国经济专家来我区长期(半年以上)工作的单位,应在专家抵沪15日内到区外办办理外国专家证,并凭此证及其他有关证明,在专家抵沪30日内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第八条
申办外国专家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家本人(有家属的包括家属)的护照及护照有关内页的复印件一份; (二)专家本人(有家属的色括家属)的照片4张; (三)该专家所受教育程度、从事技术工作经历、个人技术职称、技术等级等有关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专家所在单位的申请书。
第九条
外国经济专家的聘用单位,应对该专家在届满一年时,到区外办办理外国专家证送验、延长手续。
第十条
外国经济专家在我区工作期间,凭外国专家证可享受中国政府给予的有关优惠待遇。外国经济专家在期满离任或离境前,由聘用单位到区外办办理外国专家证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在我区工作的外国经济专家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和政府的保护。聘用单位应根据协议、协定或合同,对该专家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应对专家在本区工作期间的保险、医疗、休假、生活待遇等在协议、协定或合同中载明并加以落实。
第十二条
按第八条规定,应提交的文件俱全后,区外办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工作时间为3个工作日。办理送验、延期手续的工作时间为1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1996年2月1日前已在本区工作的外国经济专家应在其居留证有效期届满前到区外办办理申请《外国专家证》手续,凭此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证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外国专家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伪造和复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区外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外事 外国专家 工作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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