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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业主如何申办企业?
办理单位、时间: 上海市静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胶州路58号) 每周一至周五
独资(合伙)私营企业开业登记
1、受理条件 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退职、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停薪留职科技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申请人须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
2、独资(合伙)私营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申请人除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其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2)待业青年、刑释解教人员、闲散人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出具的《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的待业证明》;
(3)离、退休人员应持离、退休证;
(4)辞、退职人员应持原工作单位批准件和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出具的《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的待业证明》;
(5)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所在工作单位批准证明,待岗下岗人员、待退休人员应持单位证明或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证明件;
(6)农村村民应持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7)外省市人员除上述条件外,应持身份证及临时居住证;
(8)申请从业人员身份证明要求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9)场地使用证明;
(10)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1)申请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12)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合伙协议;
(13)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私营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
2、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场地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审照办理时限 独资(合伙)私营企业及分支机构在受理申请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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