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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对引进中外投资项目落户嘉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的政策

    一、凡为我区成功介绍和引进中外投资项目的国(境)内外公民、法人和各类组织,均属本政策奖励范围。
    二、实施奖励的前提和对象是: 
  (一)介绍和引进的中外投资项目已在嘉定区范围内落户,且资金按约如期到位;
  (二)介绍和引进项目应符合嘉定区产业导向,且具有经济效益;
  (三)作为奖励对象的中介人,是指向嘉定区有关部门或项目落户单位引进、介绍投资项目,或对投资成功起到主要作用的单位或个人。
    三、区、镇各项目落户单位应根据落户项目的不同性质和到位资金额,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中介人给予奖励。
    四、对项目中介人实施的各项奖励(包括货币型、实物型、政策型),由项目落户单位自行提出奖励意见,500万美元以上投资的奖励按实到资金的5‰—15‰,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奖励按实到资金的4‰—12‰
    五、区、镇、工业区管委会可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引进具有重大影响的特殊项目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职务型除外)。
    六、特殊奖励的范围:
  (一)成功介绍和引进注册资金超过500万美元的外资大项目和1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或一年内成功引进多个项目(总注册资金超过500万美元或1000万人民币),对各镇和工业区引资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二)对引进国家级、省级大公司总部、无区域集团公司总部落户嘉定,促进功能开发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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