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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上海市松江工业区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包括这些企业的外商财产所有权,支配权和正当收入的处理权,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政府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法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物资和销售产品。
外商投资企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经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后可以自行聘用或辞退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增加或辞退职工;可以公开招聘所需要的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或奖励、津贴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企业期满或终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均可汇往国外。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可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或经批准的其它机构投保。
外方投资者向设在上海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中国申请批准的专利法,商标法的保护。凡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一方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合作各方在履行合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提请仲裁.如合营,合作各方之间没有仲裁的书面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
在特殊情况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政府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对其在税收、信贷、供水、供电、供气 、通讯设施、运输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和处理办法,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向有关受理机构投诉,请求解决。
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权益,也受中国政府与该国政府签定的双边投资保险协议或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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