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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法规
 
奉贤区鼓励外引内联

    一、鼓励外引的政策
    (一)凡来奉贤区新办"三资"企业,除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外,还可再享受"一年免征、一年减半"的优惠(享受减半优惠按15%减半计算)。期后,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计征,超过15%的部分还可全额返回给企业。
    (二)凡新办的技术先进(需经市科委认定)的"三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再享受"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享受减半优惠按15%减半计算)。
    (三)凡投资奉贤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畜牧业项目的,可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内联的政策
    (一)凡城市大工业(包括工、贸、科)到奉贤区投资新办企业,剔除上缴市的税收部分外,其增值税(县得益的25%的部分)和所得税(县得部分)均按50%的比例让利给工方。
    (二)凡与奉贤区兴办的联营企业,其新增部分的增值税以1994年纳税额为基数,按每年县财政实际增长比例,将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三、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政策
    (一)适用对象、
    1、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的市外企业来奉投资,注册设立企业(以下简称市外在奉企业),从事符合本市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功能定位的各个产业。
    2、积极鼓励国内大企业(集团)把包括决策中心和结算中心等职能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注册奉贤。国内大企业(集团)是指: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国务院各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包括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新成立的大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以及其他国内著名的企业。
    3、积极鼓励中央部委、本市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到奉贤投资,注册兴办大企业(集团)。在奉贤投资、注册兴办的大企业(集团)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在奉贤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在奉贤注册的独资、控股或相对控股企业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的;在奉贤注册的企业,年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的。
    第2、第3两条所列企业,以下简称大企业(集团)。
    (二)企业设立
    4、奉贤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大企业(集团)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实行专项服务,简化登记手续。
登记机关对大企业(集团)的经营范围均可开放(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外)。
    登记机关对于大企业(集团)名称专用权给予保护;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大企业(集团),公司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企业要求名称上免冠"奉贤"或"上海"地域名的,由奉贤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代为向市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登记机关可按《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审核批准注册本县的大企业(集团)设立全资子公司、大企业(集团)总部注册本县后,需到外省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登记机关及时核发其所需的有关证明。 
    5、为方便企业开业经营,有关部门对企业购房、用车、海关注册登记及员工户籍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
    市外在奉贤企业一次性购买250平方米(含25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减半收取购房手续费;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契税地方部分由奉贤区级财政贴费50%。
    大企业(集团)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车辆,由办理转籍手续以前,参照市公安局有关规定调换上海牌照。 
    海关对大企业(集团)施行就近报关,对资信良好的企业发给"特快报关证",并在重点口岸设立特快报关窗口。
    市外在奉贤企业可按《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或《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申办一定数额的蓝印户口,并按规定的条件在3年后转为常住户口。
    大企业(集团)按在奉贤投资额和购买商品房面积(金额),可为其各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按市有关部门规定申办一定额度的奉贤区常住户口和蓝印户口。职工中属上海知青子女的,可申办奉贤区蓝印户口,不占用核定的额度。
    (三)税费金融
    6、1998年到2000年在奉贤新办的大企业(集团),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施行先征后奖,专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7、大企业(集团)可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的若干政策意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8、市外在沪企业兼并奉贤区纳入《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困难企业,可享受奉贤区有关财税和金融等优惠政策。
    9、1998年到2000年期间来奉贤区新办的大企业(集团),三年内在企业开业、运营和项目投资中涉及的部分收费(包括煤气、自来水和电力增容费,以及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城市建设费等),按本市有关部门的实施办法,给予减免。
    10、奉贤区物价部门对市外在奉企业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各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本县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或国务院及市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公平运作
    11、市外在奉各类企业在企业或产品的性质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和业务承接等方面,与奉贤区企业享受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12、市外在奉企业可自行联系或由奉贤区政府协作办公室介绍,挂靠有关部门,加入本市各相关行业协会,参加有关会议,得到相应的信息服务。
    13、市外在奉企业可按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购置必须配备的设备;任何部门不得另行制订标准,或要求企业购买指定的产品。
    14、市外在奉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从海外和外省市引进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并可为其申办奉贤区常住户口;需引进留学生和外国专家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有偿使用经费、贷款贴息等方面,与奉贤区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15、市外在奉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奉贤区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向奉贤区人事部门申请评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工可以参加奉贤区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并向奉贤区劳动部门申请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职称的评定。
    16、奉贤区外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为市外在奉企业提供外事服务。
    (五)配套措施
    17、市外在奉企业职工子女,需在奉贤区中小学借读的,可向所在镇、区教育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并安排在附近对口学校借读;其中会考合格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可在奉贤区按上海卷参加统一高考,报考中央部属院校;从1999年起,持有蓝印户口的,还可报考对外省市招生的本市地方院校。
    18、本县各有关部门要设置服务电话,接受市外在奉企业投诉和协调请示,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并按规定对本部门的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19、市外在奉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奉贤区党代会、人代会、政协等参政议政活动,并可参加奉贤区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活动。
    上述政策中涉及财政奖励,由奉贤区财政局先奖励给镇财政,由镇财政再奖励给企业。奉贤区直属企业直接由奉贤区财政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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