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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关于外地单位在上海设立办事机构的暂行规定入沪府办发(1993)10号文。
二、适合对象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部直属大型企业,可以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联络处;县级人民政府、大中型企业可以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工作处。
三、申请设立驻上海办事机构的条件
1、办事机构的名称符合上述规定; 2、有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3、在浦东新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租用房租赁期一年以上)。
四、在浦东新区设立驻上海办事机构的
审批程序
l、凡申请设立驻上海联络处的,须持有关省、自治区、自辖市政府或国务院部委的批准件和派出单位给浦东新区协作办的公函(内容包括办事机构的业务范围及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行政级别、人员编制、办公地
址、负责人等),由其上级单位驻上海办事处同意挂靠。
2、凡申请设立驻上海工作处的,须持派出单位给浦东新区协作办的公函(内容向上),及其上级单位的批准件,由上级单位驶上海联络处(若无,则由省(市)级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同意挂靠。
3、派出单位向浦东新区协作办行文申报,由浦东新区协作办审批。
五、外地单位驻上海办事祝构经审核批准后,由浦东新区协作办统一发给《驻上海办事机构登记证》,并负责每年查验一次。
六、部队在沪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
各大干区、各军兵种需要在上海设立办事机构的.可自行决定;军(含军级)以下部队要在上海设立办事机构的.需报经大军区、军兵种批准,并由市协作办及本市有关部门同意。
七、浦东新区受理机关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四号楼212室 邮编:200135
电话:(021)28282674 传真:(021)583393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