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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法规
 
优惠政策
  一.对鼓励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外商投资农业所引进的优良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凭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在2000年底前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四.外方投资者如将其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海的农业项目,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可全部或部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从事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减税、减税期满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还可以按照应纳企业的所得税税额减征15%至30%。
  六.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法定免税/减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按15%税率征税。
  七.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法定免税/减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在以后的三年内减按15%税率征税。
  八.外国企业为中国科学研究、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0%税率征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税。
  九.外资企业与国内科研部门合作参与上海科教兴农活动,可申报上海市科教兴农攻关项目课题。
  十.经市农委、市科委、市外资委认定为先进技术、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市财政视情对农用土地使用费给予一定的减免。
  十一.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等无形资产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入股。试验期间的品种和技术经市农委、市科委认定后,可享受减农林特产税的优惠。
  十二.在外汇自行平衡的条件下,可自行决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
  十三.经市农委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或农业综合开发重点项目,可享受优先贷款及政府农业产业化专项优惠政策。
  十四.外商企业可优先办理申报申领进出口配额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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