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区、镇安排农业项目,要优先考虑园区,资金尽可能向园区倾斜。 (2)在园区内粮食改种经济作物的三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3)园区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生产和流动资金,银行要予以贷款,政府给予贴息。 (4)区、镇政府要把园区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