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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本开发区投资开发可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开发农业项目土地可采用租用集体土地形式,租用期限为30年;投资开发加工业或旅游休闲业可采用土地批租形式,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外商在本开发区投资开发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业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对象和农业初级产品的范围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除农业生产者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农业初级产品,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加工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率由17%改为13%低税率征收,农业产品的范围按增值税规定办理。采购国内农产品,依10%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本开发区内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可返还100%;其二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返还100%,其余年度返还50%。 3.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4.本开发区从事农业科研和中试业务的单位,经财税部门批准,对其二月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可返还100%;对其二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返还1OO%,其余年度返还50%。 5.生产性的"三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经批准后,自获利年度起予以"二免三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该公司被国家或市有关部门(如上海市农委、科委)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或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在20O0年底之前,免征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 7.为农业生产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其从事的技术服务或劳务业务,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8.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和从事外商来料加工业务,经批准后对其二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返还企业1OO%,对其余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返还50%。 9.经财税部门批准对安置征地劳动力的企业,凡符合有关条件,可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0.对开发区内企业或单位,暂缓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开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1.开发区内的独资、三资、内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本企业产品的出口经营权,并可直接对外承接来料加工业务,享有自营产品的进出口权。 12.外商在开发区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