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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法规
 
优惠政策

  1.在崇明绿色食品园区内,按照县统一规划新办的种植、养殖项目,自取得应税收入之年起。由县政府在5年内给予地方实收农业特产税正税税额50%的奖励(20%部分由县财政奖励,30%部分由乡镇在县给予的农业特产税奖励金中提取)。对"三资"企业,除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由县政府在10年内再给予地方实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额50%的奖励。
  2.在崇明绿色食品园区范围内投资新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实施技改扩建的农产品加工老企业,分别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对"三资"企业,除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期满后,由县政府给予地方实收所得税税额前二年100%、后三年50%的奖励。
  (2)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县外投资企业及县外投资比例在50%以上的共同投资企业,由县政府给予地方实收增值税、所得税税额前三年100%、后六年50%的奖励。
  (3)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县内投资企业,由县政府给予地方实收增值税、所得税税额前二年100%、后四年50%的奖励。
  (4)对年度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新办私营企业由县政府给予地方实收增值税、所得税税额前二年100%、后四年50%的奖励。
  3.县绿色食品园区管理委员会对于注册于园区、生产经营活动在岛外的企业,在2000年底前可在该企业上交税款后,以县政府年度实际返还给园区的税款为依据,由园区给予奖励。其中对其返还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奖给其中的50%;返还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奖给其中的60%;返还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奖给其中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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