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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支持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海关十条措施

    一、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l、 在园区内经批准成立的市属科研开发机构所进口的,如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等所需的仪器、仪表及附件,为科研提供必要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 中试设备),计算机工作站,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科学试验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等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对园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和国内投资项目而进口的生产设备(包括中试设号备)、仪器仪表,环保装置、技术资料以及随设备进口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等,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2000年年底之前,园区内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技术中心还可享受科研机构的各项关税优惠政策。 
    3、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 对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和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 对园区内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 园区内中资企业可享受浦东新区自用进口物资税收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7、 区内高科技企业、研究机构如可同时适用几项优惠政策,海关以最优惠政策执行。

    二、海关配套优惠措施 
    8、 海关对园区内规模大、资信好的科研机构和高科技企业进口货物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安排通关事宜。对科研、生产急需的特殊货物,视情凭保函放行,进口后再办理销保手续。
    9、 海关优先安排与园区内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实行EDI报关。 
    10、海关优先安排园区内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的A类企业评审事宜。对认定的A类企业海关给予其进口货物"先放行、后征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保证金"实转"或银行保证金台帐;特殊情况凭保证函放行等一系列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