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业、商业领域社会团体登记前初审
办理机构:
综合规划室
办理地址:
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012室
申办对象资格:
(一)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无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十)社会团体的名称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申办手续:
筹备申请报告(附可行性报告);《协会章程》草案;《发起人会议纪要》及名册(签名、盖章);意向入会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加盖公章);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注册资金及活动经费来源;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成立党组织申请,行规行约
办理程序:
许可程序:(一)当事人提出申请; (二)市经委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的批准文件; 时限: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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