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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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职责与工作纪律
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编制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结构、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和教育、教学的综合改革;统筹协调和管理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高校;承担市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市成人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审核或审批高等教育专科层次机构的设置、撤销、变更;审批高等院校专业设置;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办学政策;负责高等教育机构涉外办学的审批和管理。
  (五)参与教育预算编制,管理使用有关专项经费;归口管理国外对市教育的援助和教育贷款。
  (六)制定中等、初等和学前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组织编写、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制定教育技术装备规划和配套标准;承担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
  (七)统筹管理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负责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八)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教育工作;统筹协调社区教育工作;规划并协调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承担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科研项目,指导并推动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规划、管理高校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和推广,推进“产学研”结合;指导协调校办产业发展。
  (十)统筹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建设工作;宏观管理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协调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组织实施。
  (十一)归口管理教育系统对外交流;负责全市性教育系统出国(境)留学生、来沪留学生、外援教师、来沪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及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工作;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自费出国留学生咨询服务中介机构。
  (十二)规划、指导、协调学校后勤改革和后勤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学校的环境治理和安全工作。
  (十三)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担市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纪律
  1、要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勤奋工作,恪尽职守,遵守纪律。接待来电、来访和办事人员,应热情、耐心、周到,按章办事,不准故意拖延、推诿和刁难。
  2、要加强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要依照行政管理事项的办理程序依法行政,机关行政性收费要经过物价或财政部门批准,不准擅自扩大行政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3、要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自觉保守秘密,不准擅自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4、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不准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5、要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不准利用职务的便利,在入学、就医、出国、提干等方面,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6、在各类公务活动中或因公务关系接受的礼物、礼金或购货券,应按规定上交或登记处理,不准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占为己有。
  7、到基层开展工作,要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和制度,不准违反规定提出超标准的接待要求,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
  8、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依据有关纪委或法规条例,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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