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救助机构的告知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作出准予救助或者不予救助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经批准给予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由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按规定给予资金或实物的救助。 (四)被救助个人或者家庭的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或接到复审通知时,应当主动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申报,办理变更手续或如实提供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