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归国华侨生活困难补助申请
办理机构:
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办理地址:
市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地址和联系电话: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黄浦区侨务办公室 香港路55号 63210662
卢湾区侨务办公室 淡水路325号 53963578
徐汇区侨务办公室 乌鲁木齐南路218号501室 64454511
长宁区侨务办公室 愚园路1136弄60号 62525747
静安区侨务办公室 胶州路358弄1号 52287463
普陀区侨务办公室 大渡河路1668号 62642495
闸北区侨务办公室 大统路480号1920室 63545652
虹口区侨务办公室 海南路10号 63246173
杨浦区侨务办公室 江浦路1515号 65140182
宝山区侨务办公室 友谊支路161号 56692214
浦东新区侨务办公室 世纪大道2001号1408室 28282143
金山区侨务办公室 金山大道2000号1号楼8楼 57921813
闵行区侨务办公室 沪闵路6258号西大院西大楼 64120315
嘉定区侨务办公室 博乐南路111号C503室 59524290
南汇区侨务办公室 惠南镇人民路52号 58020509
奉贤区侨务办公室 南桥镇宏伟路24号304室 57420386
松江区侨务办公室 谷阳北路317号 57820465
青浦区侨务办公室 青浦公园路100号 59734087
崇明县侨务办公室 城桥镇陈仓门弄4号 59612421
上海市侨务办公室 延安西路129号1211室 62490880—国内处
办理时限:
上海市民政局自接到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1966年12月31日以前回国定居的、生活较困难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无业归国华侨。
申办手续:
本人向户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侨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县)人民政府侨办审查后,填写《上海市发放无业早期归国华侨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民政局审核批准后,由区(县)民政局按有关散居归侨救济标准组织发放。
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早期归国华侨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1996年7月10日,沪府侨办政字[96]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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