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以及有关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 (二)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接到申请人申请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后进行核查,提出初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为简化申报手续,申请救助时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一般应累计到1000元以上。确有困难者可以随时办理,但每月只能申办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