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残疾人专用品立项审批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 区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
办理地址: 新华路272弄10号302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三、五上午9:00~11:30
办理时限: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应当自收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立项或不准予立项的批复。
申办对象资格: (一)经市民政局审核设立的社会福利企业; (二)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必须是社会福利企业自用。
申办手续: (一)必须经区县民政局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社会福利企业; (二)填写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引进设备申请表; (三)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向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引进设备申请表,区县民政局负责初审并向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提出申请。
  (二)审查。审查提交文件、证件和企业填写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引进设备申请表及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可行性研究报告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有关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项目立项或不准予立项的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
  (四)申报。项目立项批复后,根据民政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要求将所需资料报民政部审批进口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最后将有关资料报上海海关办理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免税。

办理依据: (一)《关于办理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民政部民计函[1997]89号,1997年5月8日); (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关总署署税[1997]544号,1997年7月2日); (三)《关于转发〈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民政部民计函[1997]160号,1997年9月10日); (四)《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下放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民政部民函[2003]13号,200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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