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革命伤残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伤残抚恤证件和近期免冠正面二寸黑白照片三张(人民警察需着制式服装),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退休在编职工须提供评残申请表、残情鉴定表、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员)批准表(或申请评残报告表、评残医务证明书)复印件以及转业、复员、退伍、离休、退休证明;外地伤残人员需提供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伤残抚恤档案登记材料(档案登记材料由户籍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密封函寄至迁入地区、县民政部门)等。 (二)户口迁入地的区、县民政局对其原伤残抚恤证件、关系转移证明和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应填写《上海市革命伤残人员换证报批表》(一式二份),连同有关证件一并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核定后,由区、县民政局收回原证,换发本市的抚恤证,办理抚恤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不予办理换证和抚恤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