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县民政局自接到申请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报上海市民政局审批; (三)上海市民政局自接到区县民政局初审同意决定后作出审批决定。利用外资设立公墓的,报国务院民政部审批; (四)经许可建办(扩大用地)的公墓,应按有关规定向土地、规划和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 (五)公墓在开业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民政局初审同意后,报送上海市殡葬管理处;上海市殡葬管理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上海市殡葬服务证》。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标准的场地和必要设施; 3、收费项目获得物价部门的批准; 4、主要负责人取得上海市殡葬管理处核发的上岗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