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登记件的副本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机构章程;(五)合作协议书;(六)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书;(七)设置资金证明;(八)总体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九)冠名核准批件;(十)《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表》。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应提供上述十方面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人民政府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许可批准件。
根据养老机构的规模大小,设置床位数不超过100张(含100张)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为1年,床位数超过100张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