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六)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供上述八方面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人民政府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许可批准件。
社会福利机构取得执业证照后,应当向批准设置所在地的编制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