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军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上海市残疾军人配偶(子女)申报常住户口审核表》; (二)区县民政局提出对申报的审核意见并报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主管部门签署复核意见后发还区县民政局; (四)申报人携经民政部门复核的《上海市残疾军人配偶(子女)申报常住户口审核表》及规定所需证明材料向入户地派出所(警察署)提出申报申请; (五)由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向申报人发出准予入户的通知,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