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人落户后的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劳改部门(监狱)的《释放证明书》、原伤残抚恤证件(证件已被民政部门收缴者除外);(二)所在单位(乡、镇、街道)书面报告。
(一)伤残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落户后的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四张、劳改部门的《释放证明书》、单位(乡、镇、街道)书面报告、原伤残抚恤证件(证件已被民政部门收缴者除外)等。(二)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审核,对符合恢复伤残抚恤条件的,应填写《上海市伤残人员恢复伤残抚恤报批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乡、镇、街道)报告、《释放证明书》、原伤残抚恤证等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经市民政局批准后,区、县民政局可予恢复抚恤,同时注销原伤残抚恤证件,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