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致残时组织的处理意见,以及现在残情等情况。(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街道、乡镇)审查后出具证明材料,连同档案材料(本人简历、档案中的负伤记载材料、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随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半身彩色照片四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二)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审查后写出报告连同本人书面申请和申请人的负伤记载材料、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旁证材料,以及申请人简历一并报送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查。 (三)区、县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可以评定伤残等级的,填写《上海市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审核后,开具《伤残等级检评介绍信》,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检评(患法定职业病人员,由市职业病防治所出具诊断鉴定)。 (五)经医学鉴定符合伤残(调整)等级的,由市民政局批准,区、县民政局发(换)证抚恤(非行政编制伤残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