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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终止决议;
(2)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3)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4)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5)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自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有关注销登记材料;
(6)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7)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分支(代表)机构;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4)对准予注销的分支(代表)机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