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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提交有关成立登记材料;
(二)受理: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三)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四)核准:经审核和核实后,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基金会发起人或申请登记的基金会;
(五)发证:对核准登记的基金会、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分别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六)刻章:核准登记的基金会办理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手续,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公告:对核准登记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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