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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提交文件和填报表格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三)审查:审查提交文件和填报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变更事项和条件;
(四)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变更的基金会;
(五)发证:对核准变更的基金会、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分别颁发新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六)刻章:涉及名称变更的基金会办理刻制印章,并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公告:对核准变更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