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面申请;(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资质证明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三)可行性报告;(四)规划设计书;(五)区、县以上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六)区、县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有关用地的审批意见;(七)其他有关材料。
(一)区县民政局初审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核; (二)市民政局自接到区、县民政局初审同意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同意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利用外资建办的殡仪馆须报国家民政部批准; (四)经许可建办的殡仪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环保、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 (五)殡仪馆在开业前,应当向市殡葬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市殡葬管理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上海市殡葬服务证》。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殡仪馆建筑符合建设部颁发的《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257号); 3、殡仪馆设施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规对环保的要求; 4、有相应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殡仪馆专业岗位50%的职工具有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主要负责人取得市殡葬管理处核发的上岗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