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行政投诉
受理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 上海市民政局办公室(信访)
受理范围: (1)对民政行政部门、行政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 (2)对民政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和要求; (3)对民政行政部门、行政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和信访部门受理的事项。
权利义务: 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对民政行政部门和行政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2)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4)依照规定程序向受理部门催促处理、要求答复; (5)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6)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事实; (7)接受民政机关对被投诉的行政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意见。接受民政机关对被投诉的行政工作人员,按照事实作出的符合规定的处理意见。 受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 接受投诉,为投诉人提供服务; (2) 及时查明投诉事实,按照规定作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 人; (3) 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应有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 (4) 对无理取闹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投诉事项,应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反映。对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应责成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并直接告知投诉人。
受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
投诉电话: 63214261 63212226
邮编: 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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