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利义务: |
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对民政行政部门和行政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2)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4)依照规定程序向受理部门催促处理、要求答复;
(5)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6)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事实;
(7)接受民政机关对被投诉的行政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意见。接受民政机关对被投诉的行政工作人员,按照事实作出的符合规定的处理意见。
受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 接受投诉,为投诉人提供服务;
(2) 及时查明投诉事实,按照规定作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
人;
(3) 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应有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
(4) 对无理取闹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投诉事项,应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反映。对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应责成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并直接告知投诉人。 |